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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婚外情取证-实用信息!人民法院对“重婚罪”的认定  时间:2024-12-03 11:46:28

深圳婚外情取证-实用信息!人民法院对“重婚罪”的认定

▌专家意见

一、重婚罪的客观方面是重婚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行为。也就是说,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均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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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子,女子有丈夫,夫妻关系未经法定程序解除而仍然存在的,即一个人有配偶。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深圳婚外遇取证,夫妻关系自然消失的,即该人不再有配偶。所谓与他人结婚,包括欺骗法定程序办理结婚登记的人和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人。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虽不知道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其结婚(包括登记结婚或同居婚姻)。有配偶。这种行为就是故意破坏别人的婚姻。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罪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重婚是指您与配偶登记结婚,然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即两段合法婚姻。有配偶的人与另一个人登记结婚。有的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构领取结婚证。还有重婚者与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相互串通,骗取结婚证。

(二)重婚是指与原配偶登记结婚,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这是一种合法婚姻,然后是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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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夫妻名义同居,未办理原配偶登记,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重婚的。这是同居婚姻,然后是合法婚姻的类型。

(四)重婚是指自己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且已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摘自《刑法新解释(公则)及配套规定(第一部分)》,张军着,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出版)

二、事实重婚、同居、临时妾关系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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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重婚罪的主要特征是已有配偶的男女一方或者双方非法建立婚姻关系,因此,《婚姻法》第三条不仅禁止重婚,而且还规定“配偶禁止与他人同居。”根据2001年12月2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解释,“有配偶”为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与他人同居”的情况调查重婚结婚证,是指配偶与境外异性之间的情况。婚姻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如果男女同居深圳侦探私家,但不是“持续稳定”地同居调查重婚结婚证,随时可以分居,那么这种关系只是暂时的同居关系,是单纯的非法同居行为,不能认定为重婚。现实生活中,虽然有的人没有登记结婚,也没有举行婚礼,但是两个人确实像夫妻一样生活在一起,也就是互相当作夫妻对待,而且是被大众认可的,应当认定为事实上的重婚罪。关于事实重婚深圳婚姻调查取证,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应予追究的批复》中明确规定。重婚罪定罪处罚:《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民政局于1994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布实施后,有配偶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其他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的,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仍以重婚罪定罪处罚。”2003年8月8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修改后,国务院重新颁布《婚姻登记条例》,决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但上述《批准》仍可参照执行。

(摘自《刑法犯罪简析(第四版)第二卷》,周道鸾、张军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出版)

三、刑法中同居婚姻的认定

由于民法和刑法有其特殊的调整对象、任务和目的,不能简单地根据民事审判实践来理解和适用刑法。刑法中的同居婚姻应包括非法同居和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的同居婚姻。理由是:自民政部新婚姻登记管理规定实施之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将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目的是促进自愿婚姻登记。但不能仅因未登记就否定婚姻关系的客观存在。只是它不合法。重婚罪的客体不是对方的权利,而是一夫一妻制的社会管理秩序。受到侵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仅仅因为对方的利益不受民法保护,就不能否认对方构成重婚罪。否则,重婚罪只会打击欺骗婚姻登记机构的行为,而不是破坏一夫一妻制。这显然不符合刑法目的解释原则。因此,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4日《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非法同居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公布)民政部(1994年2月1日)颁布实施后,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并以丈夫的名义与其共同生活的和妻子,他仍然应该以重婚罪被定罪并被判刑。”我们认为这个解释是正确的。

(摘自《刑法划分实务研究(下)》,王作甫主编,方正出版社2013年出版)